楊女士:這段時間,我一直在投簡歷、面試,期間曾到一家企業面試。隨后,對方說,可以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而且轉正后才給繳納社保。企業這樣的做法是否合適?我心里挺不踏實的。
律師聲音:河北瀛檀律師事務所律師米京濤介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币虼?,如果用人單位與楊女士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她簽訂了一次勞動合同。
米律師提醒,《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p>
另外,在試用期里,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渡鐣kU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邢臺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嬋娟)